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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尼威斯人网站8311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6 15:04   作者:   来源:  点击次数:10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澳门尼威斯人网站8311-(厦门)有限公司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帮助澳门尼威斯人网站8311-(厦门)有限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类:

特殊困难是指从家庭获得的经济支持很少,衣食缺乏保障,温饱尚未解决;

困难是指依靠家庭能够解决基本衣食问题,但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营养和一些基本生活需要还无法完全保证;

一般困难是指依靠家庭基本解决了生活问题,但在改善学习条件,发展和完善自澳门尼威斯人网站8311能力与素质时还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重点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以班为单位,成立以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中心、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会同时寄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辅导员也会向有需要的在校学生发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九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后,由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各班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三)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班级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各班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如果要求更改家庭经济困难等级,需重新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按相关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各班级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资助中心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章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为基础,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贴的推荐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积极宣传,认真组织,为学生及家长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和临时用工岗位;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渠道,组织推荐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经学院批准缓交者除外);

(二)未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者;

第十九条  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学生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原则上不予考虑资助。

第二十条  已认定的贫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不予资助外,还应全额追回已获各类资助金,在校期间,永远丧失资助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学生手册》者;

(三)有生活铺张浪费现象,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级领导、辅导员应经常对学生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诚实守信的教育,培养学生发奋成才、自强自立,报效祖国的良好品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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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处

                                        201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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